我们必须明确被
赡养人须满足年满六十周岁的条件,这里提到的被赡养人特指在世的年长至六十岁的父母双亲以及那些子女皆已经离世的同样年满六十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简言之,我们不能将岳父岳母或是公婆作为可享受
个税附加扣除的
抚养对象。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
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其中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赡养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含负有
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具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