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中,一方在其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所取得的各类财产,即为该方的
婚前财产。
这些财产可以概括地划分为四大
类别:
(1)个人所有之财产,涵盖了如
工资奖金、从事产业生产与运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遗产或是
赠予所得之财产及资本收益等各类合法收入;
(2)一方在婚前已合法取得的
财产权益,比如,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债权等根基稳定的财产权属范畴;
(3)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包括
个人财产在婚前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4)婚前便以货币、股票等法定方式存在,但婚后却以不同形式显现出来的财产。
围绕婚前财产的界定,双方
结婚登记之日便是至关重要的时点,在此节点之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将全部归属予其中某一方所有;
在结婚登记之后,若任一方独立获取或是双方共享的财产,除非法律有额外规定或者
当事人特别约定,否则都将自动视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