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假如与商家所达成之合约采纳了已经使用的形式条款,商家应在遵循公平规范的基础上明确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以及责任划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向对方强调那些可能会豁免或是减轻他们职责等牵涉到重大利益变更条款的重要性,依据对方的需求,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对此类条款进行详尽阐述。
若提供形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履行事先告知或详细解释的职责,使得对方未能关注或是理解关于自身利益存在重大变动的条款,则后者有权提出异议,申明此类条款并不构成为那份协议的内容。
其次,倘若任何一方试图通过过度豁免或是减轻自己的责任,从而加大另一方的负担,甚至是限制、剥夺对方的重要权益,那么这类形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再者,作为
消费者,他们有权利了解到自己在消费过程中购买及使用的产品或者享受到的服务的真实状况。
根据每种商品或服务的特殊属性,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的商品售价、产地、制造商、用途、性能参数、等级、关键成分、制造日期以及
有效期、质检合格证书、操作指南、售后支持以及服务的详细内容、规格及费用等相关信息。
最后,在
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需就各自提
起诉讼时所主张的事实,提交
证据加以证实;
同时指出,在整个诉讼程序结束之前,如有事实仍然朦胧不清无法辨明,对应的当事人应承担
败诉或遭受不良法律结果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