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如夫妻一方欲
提出离婚请求,另一方可对此表示反对。
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有权介入并展开调解工作以求解决纷争;
若调解未能获得成功,此种情况便可直接提交至人
民法院予以
离婚诉讼裁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首先采取调解手段;
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使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当批准
离婚。
以下列举五个特定且严重的情形,若经调解仍无法取得改善,法院便可做出批准离婚的决定:
(1)夫妻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却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现象;
(2)存在对
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
暴力行为或者虐待、遗弃的情况;
(3)存在长期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次劝说无果的情况;
(4)由于夫妻间感情不和谐而导致两人分别居住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的情况;
(5)其他能够引起夫妻之间
感情破裂的一切因素。
当然,在法院历经调解之后,如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然达到无法修补的程度,无法再维持正常生活的状况,法院将依法作出允许
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官方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