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首先明确指出,涉及到
盗窃、
抢劫或抢夺所得的
机动车辆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将不再由
机动车的合法所有者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反地,当这类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时,应当由实施盗窃行为的人、进行抢劫的
犯罪分子或是夺取他人财产的罪犯来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而如果在这起事故中,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并非同一人,且事件引发损失的原因主要是该机动车本身的问题导致的,那么这类人群就需要同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共同承担这起事故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要说的是关于强制性交通意外保险(简称“交强险”)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
法规,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车内乘员和
被保险人之外的
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相关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
赔偿。
换言之,在交强险保障范围内部,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机动车所有者为此类事故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