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股权赠与,它实际上是适用于
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之一,因此股东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是不容忽视的。
转让既包括有偿交易,也囊括无偿行为,比如赠与、股权置换和
强制执行等多种方式。
我们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当股东决定对外转让股权时,只要已经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愿意,那么在相同的条件之下,他们将有权优先购买这些股权。
2、对于股权赠送这类协议来说,一旦经过公证机关公正之后便不能轻易地做出撤销的决定。
毫无疑问,有偿股权转让无疑是股权转让的主流角色。
然而,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也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合法途径。
股东完全能够通过赠与的方式来转让自己的股权。
假设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已经就《股权
赠与协议》达成共识,并且协议也已经通过公证机构公正,那么即使是无偿或者未支付相应
对价,赠与人也不能以此作为理由而撤销这个协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