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未牵绳的宠物犬不幸遭遇
车祸事故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如果涉案宠物犬在行走过程中并未得到有效约束或牵引,且肇事车辆所行进之路线与速度均属合法范畴,则应由宠物犬的主人负起该事件的全责。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宠物犬的主人未能尽职履行对宠物的看护职责,从而应当对此负责。
然而,考虑到人道主义的因素,车主也可向宠物犬的主人提供合理范围内的
经济赔偿作为协助。
其次,若涉案宠物犬在行走过程中并未获得有效约束或牵引,并且肇事车辆出现违规驾驶等
违法行为,此时双方的责任均难逃干系。
为了明确责任归属,相关部门如交警大队将针对责任大小进行详细调研,在尊重各方权益的基础之上进行调解处理。
在此过程中,假如涉案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本身已经违反了交通
法规,那么无论是否与宠物犬发生碰撞,其自身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同理,若涉案宠物犬也未得到约束或牵引,那么宠物犬的主人与肇事车主都需为各自的行为担责。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本次事故中,我国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若因单方
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则应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若因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失而产生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应依据他们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究竟起到何种作用及各个过失者的过失严重程度,来分别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
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三)若各方当事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中均无过错,简单来说就是属于纯粹的
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可无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