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一是根据我国《
刑法》中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凡是在诈骗行为中涉及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即
数额较大者,便将被视为
犯罪。
其所对应的金额,通常限定在2000元以上;
而如果诈骗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超过了法定的“
数额巨大”标准,也就是3万元以上,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判定为严重的犯罪行径。
其次,对于
借款人因为种种原因,导致长期
拖欠贷款不还,或者故意制造
虚假情况以欺骗他人财产并造成
经济损失,但是借款人事先并无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且也没有将从本应归还给
债务方的财物据为己有,那么,即便债务方未能按时偿还,这种情况仍然属于
借贷关系,不被视为
犯罪行为。
再者,即使借款人在签署
借款协议后,通过
伪造还款凭证等手段,谎称已按约定
偿还贷款,但只要他没有将这个还款事实加以虚假宣传,并且真诚希望能够归还剩下的款项,这个过程也仅能列入
民事借贷纠纷处理范围之内。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