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件中,若遭到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您有权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此来保障您的
探视权。
此外,如您已凭借人民法院判决获得探望权,那么您可依法向该院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恳请他们帮您实施这一权益,同时要求与您
离婚的配偶予以积极配合您进行的任何探访活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离婚后,没有直接
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仍具有与子女保持联络和探望的法定权利,而与其离婚的伴侣则负有为其提供方便并协助其实现这一探望权利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