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明文指出,对于涉嫌故意
伤害罪的
犯罪嫌疑人具体
拘留时长,将取决于案件本身的特性和复杂程度,最长久的拘留期为法定的三十七天;
值得注意的是,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其
拘押的嫌犯,如认为需进行
逮捕的必要,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阅和批准。
如果某些特殊情况确实存在,或许他们提出审查和批准寻求的时间可能会顺延一至四个工作日;
另者,针对流窜或多次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
犯罪团伙成员这一类重大嫌疑分子,经核实并征得上级领导同意,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延长到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