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通常情况下
传唤并不等同于自动
自首,然而,若
行为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之本分罪行并承认罪责,即可获得轻微惩罚。
尤其对于那些其如实供述了自身罪行从而防止了大规模或极为严重的后果发生的案件,则可酌情减轻其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如
犯罪人事后
主动投案并对自身罪行做出详尽的陈述,这无疑构成了自首的行为表现。
同时,对于那些自首者来说,法律上有两条原则。
首先,他们可以享有
量刑减免的优惠政策,其次,对于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自首者,甚至还有可能得到赦免的机会。
再者,即便
犯罪嫌疑人体恤法律并未赋予他们在前两条中的自首资格,但倘若他们依然能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状,那么就可以获得相较轻微的
刑事处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诚实和坦白,也许还能避免相当严重的不幸后果。
此外,那些已被实施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仍然能够做到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尚未了解到的其他个人罪行的话,也视为自首。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