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先履行抗辩权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两者之间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区别:
首先,这两类
抗辩权所代表的实际含义内涵并不相同;
其次,参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其具体的运作规则也有所差异;
再者,从行使抗辩权的法律主体分析来看,这两个抗辩权的归属主体亦不相同;
另外,从性质上讲,这些抗辩权的产生原因也各具特色。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
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
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