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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认定依据是什么

针对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类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借款人偿还本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至二年内均有效。
如超出此期限而未被主张过权益,则借款人将失去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请司法保护的权利。
相对来说,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类型,当债务人为按时支付约定款项而在合约到期之后未能履行义务时所出具的含有无还款期限条款的欠据,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该被视为中断,算作是从债权人接收到欠据的当天开始计算,且在此基础上延长三年有效期
关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大致意思是说,如果借款方并未具体注明还款时间,那么这部分索债行为并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制约,但在最长保护年限方面,只能保持到20年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针对那些不定期的民间借贷案件,若借款人明确表达了拒绝还款的意向(当然这个事实必须要有借款人亲自证实,即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进行证明),那么从那段时期开始计算,便开始执行2年的诉讼时效。
更进一步说来,如果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广东,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还本付息的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盖章),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作原合同债务的再次确定和认定,因此,他们之间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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