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视作无效婚姻的情况,往往是由于存在缺陷妨碍了婚姻的合法成立条件,因此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婚姻关系。
关于无效婚姻的具体状况,我们在此进行详细介绍:首先,它包括两种可能:1.
重婚现象-这是指已经具有法定伴侣的人士在婚姻状态下,未经婚姻撤销程序而再次与他人进行
婚姻登记,或者在清楚知道他人已有法定伴侣前提下,仍然与其进行婚姻登记的非法行径。
其次,无效婚姻还包含以下两种常见情形:2.涉及到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
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亲属关系进行禁婚处理,主要包括直属血亲和三代以内傍系血亲。
其中,直属血亲,主要涵盖了父母和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外孙这样的关系;
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范畴则比较广泛,包括但不仅限于同源的兄弟姐妹,还有叔、伯、姑、舅、姨等本家亲戚和他们的晚辈子女。
3.未达到法定年龄。
男性必须年满22周岁,女性必须年满20周岁方可具备婚姻资格,否则,即使获得了婚姻认证,其婚姻关系也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