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短期
羁押的时间规定如下:首先,
侦查阶段需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延长一个月,其次,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这一期限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若案件性质涉及到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严重罪行时,
侦查羁押期限虽已达到最长的六个月,但仍然无法完成全案调查工作的情况下,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二个月的羁押期。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