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教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便应承担相应的
性骚扰罪之
刑事责任。
性骚扰这一行为属于较为轻微的性侵犯类型,往往表现为骚扰者向受骚扰者发出不符合宜的性相关言论或举动,例如身体接触、言语表述、图片文字展示、目光注视以及肢体动作等等。
关于
骚扰罪的
立案标准,具体可参照以下几个要素:首先,采取其他方式撰写恐吓信件或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径;
其次,公开
侮辱他人或恶意捏造内容诽谤他人;
再次,编写
虚假事实陷害他人。
至于如何判定是否构成性骚扰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观察
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否怀有性需求或者涉及到性方面的意愿;
第二,审视行为的具体方式;
第三,根据性骚扰发生的场所范围进行判断;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并不仅限于女性,男性同样可能遭受侵害,并且可以针对异性或者同性施行此
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