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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想离婚,应该如何操作

若男方亦愿意解除婚约,且男女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分配以及双方应得财产之分割事宜皆可达成共识,则可由双方亲笔签署身份证、户籍簿(户口本)、结婚证书及离婚协定书,携前往一方当事人的长期合法居所所在地区的婚姻行政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申请与办理。
如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则女方有权向男方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当被告的常驻地与其实际居住地处于不同地域时,应由后者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实质性断裂,则可以下达离婚令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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