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亦愿意解除婚约,且男女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分配以及双方应得财产之分割事宜皆可达成共识,则可由双方亲笔签署
身份证、户籍簿(户口本)、
结婚证书及
离婚协定书,携前往一方
当事人的长期合法居所所在地区的婚姻行政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的申请与办理。
如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则女方有权向男方居住地的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而当被告的常驻地与其实际居住地处于不同地域时,应由后者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
管辖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实质性断裂,则可以下达离婚令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