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学生遭到教师猥亵之行为,应当由该学生所就读的学校、其他教职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教师进行
行政处罚,乃至解除其职务。若此类事件
情节严重者,已然触犯了
刑法规定,则须依法追究涉案教师的
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学校作为教师管理的直接负责单位,也将无法避免地承担起相应的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