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信贷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记录问题,须知此类纪录无法由人工进行消除,而只能依靠时间自然清除,
征信记录的保留时长为五年。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个人信誉的不良资讯,自该等负面行为或事件终结之日起持续留存五年,若
逾期只得被删除。
在这期间,信息主体有权利将其不良信息做出解释和阐述,而征信机构也需对此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任意向征信机构请求查看自己的
个人信息。
作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他们享有每年二次免费获取自身信用报告的权益。
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如果需要查询他人在征信机构的个人信息,必须首先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书面同意以及约定使用目的,但仅限于法令允许无需获取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查询。
征信机构务必遵守上述条款,严禁擅自泄露他人隐私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