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经历了长时间的两地分别生活还是短短数日的
离异分居,在法律层面上都无法算作正式的
离婚。
此外,法律中并不存在自动离婚之说。
根据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合法的离婚途径仅涉及两种形式——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
第一种情形,若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共识,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就
财产分配、子女
抚养等问题已经达成共识,此时可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
离婚手续。
第二种情形,当夫妻中任一一方要求解散婚姻时,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操作路径:首先是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停;
倘若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当双方因情感不合发生分居且累积达两年以上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但经过判定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继续保持分居超过一年后,任何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新的离婚诉讼,都应当获得准允离婚许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中所认定的分居,有较为严格的定义和标准。
首先,必须是由于情感不合引发的分居,而非出于工作、出差、求学、子女教育等其他原因的规避行为。
其次,需是连续性的分居,也就是说,由情感矛盾引发的分居现象必须始终如一,如果夫妻双方曾经分居但经过短暂时间后又重新居住在一起,尽管整个周期达到或超过两年,但是由于分居状态并非持续性,人民法院可能会无法以此作为准允离婚的有力依据。
下列是一些可用于证明夫妻已经分居的常见
证据:1.对方在外地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署的关于分居的书面协议书(必须以书面方式呈现),对方须对此表示认同。
如果是
口头协议,所述事项亦需得到对方的直接认可;
3.可充分体现双方感情不和谐以及分居已有事实的往来信件、电邮等;
4.
证人的陈述也是证明分居的确切可靠的依据,具体来说,可以选择双方共同信赖或熟悉的亲朋好友担任证人。
但是,由于大部分证人都难以避免与作证者有着某种利害关系,因此单方面的证词可能不足以引发现场裁判员的足够信任,这时还需提供一些辅助性的证据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