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文规定,任何一位旅行者在旅游活动尚未圆满结束之前,均有权利单方面提出
解除合同之申请。
依据该法律第六十五条所述,若旅行者决定在旅程结束前撤销已有签署的旅游协议,包办旅行社在扣除了相应合理成本之后,理应无条件地返还剩余的款项给相关的旅行者。
同时,《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中的第一项条款也详细说明了在
不可抗力因素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为尽心尽力仍无法避免的状况下,可能对旅游进程产生的深远影响,具体解决途径如下:(1)如果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旅行者都有权自由选择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法履行,旅行社需向旅行者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在保持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原先的合同内容;
倘若旅行者对此调整并不满意,他们同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