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触犯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
罪名的行为者,我们将轻则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实行
拘役制裁,并且要进行罚款惩戒,罚款数额的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以及下限是2万元人民币;
若是涉及到
犯罪团伙或者
法人单位等集体案件中,我们也会对这些涉案群体施以相应的
刑罚,比如罚款,同时,对那些对其组织失责或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
责任人,同样要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惩罚。
依据我国《
刑法》中的第162条之一对待,对于故意藏匿或故意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这一
违法情形,若情节较重,则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制裁,同时也要面对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
罚金处罚。
对于制度中所说的集体
犯罪,我们将会对相关单位施以罚款,并同时对那些对自身责任了解不清晰且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执行类似的刑罚措施。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