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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通缉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若涉及银行对我司提出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对收到讼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接受此案处理的决定。
倘若您累积拖欠债务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0元,且经过银行先后两次催促仍未在三个月内予以偿还,那么便可视为构成对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
对于此类情况,当银行将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时,通常需要经历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时间,然后检察院方可提交至法院提起公诉
这里提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规定:“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金额远超规定之限额或规定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进行还款的,应被认定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名。”根据该解释,我们总结出以下五种皆需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一)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多次透支,无力偿还者;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款项,无能力偿还者;
(三)在透支之后潜藏行踪更换联系方式,躲过银行追讨者;
(四)抽逃、转移资金,勾结隐藏财产,逃避还款者;
(五)利用透支所得款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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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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