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银行对我司提出的
民事诉讼,法院应对收到讼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接受此案处理的决定。
倘若您累积
拖欠债务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0元,且经过银行先后两次催促仍未在三个月内予以偿还,那么便可视为构成对
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
对于此类情况,当银行将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
立案调查时,通常需要经历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时间,然后检察院方可提交至法院
提起公诉。
这里提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规定:“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金额远超规定之限额或规定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进行还款的,应被认定为触犯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罪名。”根据该解释,我们总结出以下五种皆需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一)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多次透支,
无力偿还者;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款项,无能力偿还者;
(三)在透支之后潜藏行踪更换联系方式,躲过银行
追讨者;
(四)抽逃、转移资金,勾结隐藏财产,逃避还款者;
(五)利用透支所得款项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者。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