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毒品归属的判定依据应依靠
物证、
书证以及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及各种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多种
证据予以综合评定。
然而,要确立毒品归属问题所需的证据须经历严格审查并得到验证,且需要达到确凿无误、证明力充足的标准。
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凡是能够证实案件真相、具有法律效应的材料都可以称之为“证据”。
这些证据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物证;
其次是书证;
再者是证人证言;
接着是被害人陈述;
以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与辩护言论;
此外,还有鉴定意见;
最后则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各种记录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等。
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核实和确认其真实性后,方能作为最终裁决的有力支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