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筹备
离婚协议书。
在正式入轨
离婚程序之前,双方务必签署一份详尽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离婚协议书,而这份协议书必须包含关于双方是否同意
离婚及对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及
债务清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的详细内容。
(2)提交申请并受审
立案。
男女双方需要每人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居民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上述所提及的书面离婚协议书等必备资料亲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离婚登记。
(3)自省心境期。
从向民政部门
递交完
离婚申请之日算起的三十天以内,任何一方若选择反悔而不愿离婚时,皆可前去该部门撤销原有的
离婚登记申请。
(4)审核与颁发证书。
倘若在这三十天规定期限内无人主动反悔,那么从第三十一天起至第六十天这段时间里,双方
当事人都应当亲临民政部门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