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七项要求之一方能依法申请迁入社区
集体户口:首先,因
产权或者
使用权变更导致原先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力的业主(对于从市外购
买房产而后申请落户者,其必须在本市获得户籍满两年)暂时不能完成户口迁出;
其次,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若尚未找到固定且稳定的居所;
再次,原被拘捕、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市内户口被注销。
如今他们在刑期结束(包含
缓刑及
假释)后,或解除劳动教养重新获得户口,因为他们原来的户口注销地址不符合户口迁入规定;
然后是经法院宣告
破产清算或企业间合并重组后,原有的集体户口会被取消,户口无处迁移的人员;
接着是从原单位离职,现在的就业单位并不提供落户条件的员工;
最后是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5号),但通过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劝导后,养父母仍然拒绝
送养的非法收留儿童。
此外,历史遗留下的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难以处理的户口以及长期悬挂而未实际居住的户口也可考虑纳入申请范畴。
《济南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
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将户口迁出。原落户人员拒不迁出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将其户口迁至
户籍地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