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普通法下,对于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
从犯,通常情况下不需要
加重处罚;
反之,对于被认定为
主犯者,则必须依照该团伙所涉及的所有罪行加以惩处。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在
犯罪活动中,扮演组织、领导角色或试图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影响力的个体,将被视为主犯。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三名及以上人员形成了相对稳定的
犯罪组织并有计划地开展犯罪活动时,便可以视作犯罪集团。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将按照整个集团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
定罪量刑。
另外,对于第三款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主犯,应当依据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行为来进行审判和惩罚。
同时,刑法第二十七条还明确表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那些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次要或仅限于提供辅助作用的人员,可被认定为从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