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继承所适用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信息:首先,有权成为
继承人的个体必须在
继承开始之时仍然存活;
其次,可以成为继承人的仅限于与被继承人拥有婚姻关系、血亲关系或相互
抚养义务的个人,那些与被继承人不存在上述联系的人士,即便接受了被继承人所留下的赠与遗产,他们也仅仅被称作接受
遗嘱赠送者,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继承人;
再次,由于婴儿在被继承人离世之际仍处于母亲腹中,并不具有完整的人类身份,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将他们承认为继承人。
然而,当进行
遗产分割时,应为胎儿预留相应的继承份额;
最后,继承人需确保自己并未丧失
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