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务侵占罪被归位于
刑法的第五章之中;
2.我们通常所说的
职务犯罪,泛指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已有的权力和地位,通过
贪污、
受贿、
枉法裁判、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手段,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并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务活动的法律
法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受到
刑事制裁的
犯罪行为。
而其中,职务侵占并不被视为职务犯罪的类型之一;
3.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涉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事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问题。
该罪行的主体为特定主体,主要包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从业人员。
这具体来说,指的是三类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即:(1)股票
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
董事会成员及
监事会成员,这些理事和
监事必须不能具备
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因为他们作为公司的实权控制者,拥有特定的职权,因此自然也能够成为本罪行的发起人。
(2)本罪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据本单位的财务资源,且所涉金额达到数量标准。
(3)本罪行在主观方面呈现出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并怀有非法获取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企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