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相邻用水与排水之关系。
不动产所有权人有义务为邻近权益者,提供足益便利以进行用水、排废水的活动。
对于自然水源的运用,务必在不动产
相邻权益者间公允分配水资源。
对于自然水流的排放,应尊崇大自然的流动规律。
(二)关于相邻土地通行及使用之关系。
不动产所有权人须为邻近权益者在需要通过或使用其土地时,给予必要之便利通勤条件。
(三)关于相邻地界边界之关系。
包括以下几点:1、土地划分的墙、栅栏、土沟、界石;
2、越过边界的建筑;
3、逾越边界的竹树根系及枝条;
4、占越边界的果实或农产品。
(四)关于建筑物之通风、采光及道路通
行权。
在建造新的建筑物时,需遵循国家相关工程技术规范,避免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与日照产生阻碍。
(五)关于相邻环境保护之关系。
(六)关于相邻防止危险发生之关系。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