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之上,针对案件中部分尚未明确的情节或事实状况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査,并适时收集补充确凿
证据的一项重要
诉讼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获取审判所需关键证据的请求;
如果发现可能存在法律条款第五十六条中所提及的非法取证行为时,有权要求该单位对此项证据收集的合规性做出详细说明。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环节,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工作,亦可自行开展相关侦查活动。
对于因补充侦查而导致案件审理延长的问题,法律规定的补充侦查时间应不超过一个月。
补充侦查的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两次。
当补充侦查结束并
递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审查起诉的期限。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达到
公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将保留做出不
起诉决定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