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未能履行
抚养义务的父母们,他们依然应该被履行相应的
赡养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乃是基于血缘纽带所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与义务的关联。
然而,在这种
权利义务关系中,赡养和
抚养并不是平等互换或取代的义务形态。
它实际上是在血源关系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互相援助和供养的责任,是两种独特且不同的法律关注点。
因此,子孙赡养长辈无需设定任何前提条件,就算父母并没有完全履行过他们应承担的抚养职责,也无法证明其子女就有理由不用负担赡养双亲的责任。
虽然父母方面没有恰当实施他们应有的抚养责任,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这却并不能作为子女拒绝履行赡养双亲义务的借口,同样也并非意味着必然导致子女对其父母的
赡养义务得以豁免,因为照顾年迈的父母乃是每一个成人子女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这是不容许添加任何先决条件的,同时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