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与总部间发票事宜的操作指南如下所示:第一,若分公司与总公司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则彼此间可以进行发票开具,然而在开票过程中需确保参考公平市价评估待售劳务及产品的价值,而非以自我需求作为定价方式,此种行为被称为关联交易。
此外,必须明确指出,若两家实体在财务管理方面并不取得自主权且位于同一地区范围之内或经过税法授权批准实行总体税收缴付计策,此时他们便可以实施总清缴纳策略。
然而,在此情况下,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一般禁止开具发票,除非涉及到跨区域调拨实物等特殊情况,方可进行发票的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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