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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被移交给检察机关并不等同于已经被判定有罪。
毕竟,唯有经过法院的审理与裁决才能确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罪行。
将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并非一定会导致相应人员受到
刑事制裁。
事实上,根据检察机关的审查情况,那些不构成
犯罪或
犯罪情节较轻者仍有可能获得不
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
关于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之后大致多久能够得到审判结果,通常情况下,一项
刑事案件从初步
拘留阶段到最终移送检察机关,需要大概两至三个月的时间。
而在这期间内,公安局有权对现行
违法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
例如,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对相关人员进行审讯。
假如他们认为某个
被拘留人员需要
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天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等待后者的审查和批准。
如果情况特殊,申请的日期则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至四天。
针对重大嫌疑人的情况(包括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
对应的,当地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接收到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发布
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
若其无法批准逮捕,那么公安局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员,并将情况反映给人民检察院,以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需要警方继续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这些人有权利被予以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此外,公安局对
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之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件情况复杂、
期限届满仍未得出结论,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