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专利申请复审是否会进行
口头审理的问题,我们需遵守并参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例。
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复审之后,如果判定复审请求未能满足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所设定的各项规定时,将正式通知申请者本人,请他们在指定期限内有针对性地阐述自己的观点或补充相关材料。
若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人无法给予有效回应,则该次复审请求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但是,如果申请人已经为充分辩解提出了有效的
证据或进行了必要的修改,那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重新评估复审请求的效力,若最终依然发现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情况,亦应该做出坚持原来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然而,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充分考虑,认为原始的驳回决定并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中相关
法规的要求,或者认为通过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已成功解决了原本可能导致驳回的缺点,则应该毫不犹豫地撤销原有的驳回决定,并委托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审查工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