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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指出,追诉时效是一种刑事法律术语,它代表着司法人员对有罪之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有效期
一旦这个期限经过就意味着超过了对犯罪者进行刑事审理和定罪的法定有效期。
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范围,司法机关将不会再对其行使刑事责任的追究之权。
然而,当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便不再受到追诉时效的束缚。
也就是说,犯罪者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构立案侦查期间或在人民法院接手审理案件之后,如选择逃避调查或审判过程,那么他们将继续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罚,而不受任何追诉时效期限的制约。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相关法条规定,犯有法定罪行较轻的案件,追诉期限一般为五年;
如果是犯罪情节相对较为严重的案件,追诉期限通常为十年;
如若犯罪行为情节极其恶劣且罪名重大的情况下,追诉期限则长达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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