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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被告应该如何进行应诉

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之后,作为被告,您须予以充分重视并积极做好对应之策:首先,您有权利针对起诉状所涉及的内容,向法庭提交自己的答辩状
其次,务必注意答辩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递交至相关部门;
再次,即使您未就此提交任何答辩状,也并不影响法院对此案件依法进行正常审理;
第四,如果您觉得案件中有需要提出反诉的事项,可以在答辩状中予以表述或反诉;
最后,若您认为受理此案的法院无权收取此案,您拥有法定两次机会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
关于您的证据材料,建议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状,进行自行搜集和准备。
在未来的庭审过程中,请依照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适时展示您的证据材料,以便在法庭上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您提出的管辖异议,还是在此基础之上的上诉,其前提都是您所参与的纠纷确实属于相关法院管辖的范围之内,否则,您有权依法向法庭提出管辖异议,若一审法院驳回了您的异议,您仍保留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需特别留意,您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限是固定且有限的,这通常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即答辩期内予以提出,如果逾期不提出,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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