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
注册商标是允许进行转让操作的。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示:首先,若欲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署
转让合同以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关系,之后共同向中国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出正式申请;
同时,受让方需要确保使用被转让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相应标准。
其次,若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者应对在同一种商品之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亦或是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完成转让。
此外,对于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产生其他负面影响的转移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拒绝审核批准,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原由以及不予核准的原因。
最后,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后的商标所有权转移将公开予以公示;
自此日起,受让方即拥有该注册商标的专有
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
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