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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招标人或监管部门而言,在发现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时,需进一步调查,查看相关账户和电脑使用记录等,以确定是否存在串标。
(二)当发现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大量雷同时,要求投标人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给出合理说明,则高度怀疑串标。
(三)若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要追踪该IP地址的使用情况,确定投标操作的关联性。
(四)若有证据表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轮流中标等,结合沟通记录等证据认定串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26-02-09 08: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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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电子标串标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主体层面,若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制作或上传,或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有串标嫌疑。
文件特征上,投标文件内容大量雷同,像技术方案、报价明细高度一致且无合理解释,可能串标。
IP地址方面,上传IP相同说明投标操作有关联。
行为表现上,投标人约定抬压报价或轮流中标,有沟通记录可认定串标。认定串标要综合考量、结合证据。
2026-02-09 07:2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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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电子标串标行为可从主体、文件特征、IP地址、行为表现等方面综合认定。
法律解析:在主体方面,若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或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这些迹象会引发串标嫌疑。从文件特征来看,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大量雷同,像技术方案、报价明细等高度一致且无合理解释,就很可能构成串标。IP地址相同,即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样,说明投标操作存在关联。而在行为表现上,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约定轮流中标,有相关沟通记录也能认定串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串标行为,串标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若在电子标活动中怀疑存在串标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公正。
2026-02-09 06:2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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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标串标行为可从主体、文件特征、IP地址和行为表现等多方面认定。主体上,同一电脑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同一账户转出保证金是串标嫌疑点;文件特征上,内容大量雷同且无合理解释可能构成串标;IP地址相同显示投标操作有关联;行为表现上,约定报价或轮流中标并有沟通记录可认定串标。
2.为避免串标,监管部门可建立大数据监测系统,对投标文件内容、IP地址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同时,加强对投标保证金账户的监管,防止同一账户转出资金。此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对于投标人,应加强自律,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投标。在投标过程中,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出现串标嫌疑的操作。
2026-02-09 04:3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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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认定方面,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这些异常情况违背了正常投标的独立性原则,是串标行为的重要嫌疑表现。
(2)文件特征上,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大量雷同且无合理解释,说明投标人未独立完成投标文件,很可能存在串标。
(3)IP地址相同显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操作有关联,正常情况下不同投标人应通过不同网络环境上传文件,相同IP地址显然不符合常理。
(4)行为表现中,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轮流中标并有沟通记录,这直接体现了串标意图。认定串标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和证据,不能仅凭单一因素判定。
提醒:参与电子标投标应确保投标行为的独立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上述串标嫌疑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2-09 04:27: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