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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写的借条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借贷关系中,倘若有人采取倒签补写借条的方式,这并不会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借条作为一种记录借款事项的重要文书,其主要用途在于借款方在向出借方借取财物时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待借款方依照约定偿还对应款项且债权人收取或者撕毁该借款条之后,原借款条便自动失效。
如果此前并未签署过记录借款事实的借条,那么借款人便可能利用此漏洞抵赖欠款。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借贷双方在事后补写的借款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依据当前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借条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明确财产交付过程的交付凭证,另一类是用于记录财产结算结果的结算凭证。
顾名思义,倒签补写的借款条则属于后者。
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因事前未签署借款合同而导致事后无法及时结算债务的,应当由债权人与借款人书面确定借据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日期以及应贷金额等要素)。
此时所形成的借条便具备了法律效力,但必须确保其与实际发生的借款行为无实质性冲突,以免被借款人籍此逃避债务。
总之,在处理有关借贷纠纷的问题时,我们应当秉持严谨和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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