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的行为触犯了
治安管理或其它公安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治安不稳定,甚至导致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下,警察有权直接登门并依法拘捕
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处置各类违反治安管理或其它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均可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处罚手段。
同时,对于那些社会治安稳定遭到极度破坏,或是公共安全存在显著隐患的人员和团体,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也有权力将其强制带离现场,依法进行
拘留,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