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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能不能作为财产保全使用

关于被诉讼人所持有的房产安置,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必要时仍然有权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房产保全措施。当司法审判面临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或者给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失的可能性较高时,依据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受害者)提出的请求,有权部门可依法裁决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并要求责任人做出一定行动或禁止其继续有特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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