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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由第二次提请行政复议,是否允许

行政诉讼结束之后,是不允许再次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
然而,行政复议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步骤,但是在行政诉讼案件结束以后,同一事项将不再被接受为行政复议的申请。
根据我们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时,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法律流程给予了正式立案并积极展开审理工作,那么对于该案件,当事人就不能够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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