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服
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复议决定的
当事人而言,同样享有通过
诉讼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接到复议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的法定时限内(即15日),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若复议机关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复议决定,该观点同样适用,即在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当事人依然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也是15日),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