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
征地补偿存在异议且无法在基层县级政府解决问题时,可转而寻求上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帮助。假如您仍然觉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并不公正、合法,那么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到法院提
起诉讼的手续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需要您有针对性地提交相关
证据以证明补偿款分配的不合理性、
违法性,以便让法院作出准确的判决。
此外,我们注意到,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未能实际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出的
民事诉讼时,人
民法院会告知他们应寻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地,对于那些针对用于分配的
土地补偿费额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
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