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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遗失登报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公司营业执照遗失需进行公开宣告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请您登录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所在的地域进行省份的筛选选取;接下来,以用户身份登录该系统,并依照提示输入相应的账号和密码;成功登录之后,您需要选中“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这一选项,点击添加按钮,以确定您的营业执照正在进行遗失公示的处理对象属于正本、副本或是双证均已遗失;在营业执照被公认为遗失的情况下,您必须首先向所属的工商部门提交相关遗失报告申请手续,并且严格按照工商部门的具体要求在指定报刊上刊发遗失宣告启示性的广告,这则广告发布完毕且经过至少三个工作日之后,凭借已经发行的广告,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补发手续,至此便可完成营业执照遗失公示的整个过程;公示结束后,您可以再次打印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文档,同时携带齐全其它所需的材料,前往登记机关进行新执照的补办工作,最终领取到全新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一)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
(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一)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二)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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