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完成转让后实缴责任承担区分不同情形。若转让方转让股权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受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情况,转让方与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也能让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受让人担责,受让人担责后可向转让方追偿。
若受让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实缴责任通常由转让方承担。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应充分调查转让方的出资情况,降低风险。
2.公司要及时监督股东出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转让方应如实披露自身出资状况,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分析:
(1)当转让方转让股权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受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情况,转让方与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既可以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也能让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方追偿。
(3)若受让人对转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通常由转让方承担实缴责任。
提醒:在进行股权受让时,务必对转让方的出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若发现转让方可能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转让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时:
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也可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担责后可向转让方追偿。
(二)受让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时:一般由转让方承担实缴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股权完成转让后,实缴责任承担分情况。若转让方转让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情或应知情,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出资,也能让受让人担责;债权人可让转让方在未出资本息内担责,受让人连带,受让人担责后可追偿转让方。
2.若受让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通常转让方承担实缴责任。
结论:
股权完成转让后实缴责任承担分情况,受让人知情或应知情的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一般由转让方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转让方转让股权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转让方和受让人就需对实缴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也能让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让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方追偿。若受让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通常实缴责任由转让方承担。在股权交易中,实缴责任的承担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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