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法正常运作污染防治设备情况的说明:
1.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任何处理措施,将部分或所有有毒、有害物质不经由处理设备直接排放至环境中;
2.在紧急情况以外,开启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应急排放阀,使部分或所有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排放走向自然界;
3.未充分处理过的污染物被非法地从污染物处理设备的中间加工环节导出,借助排放装置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4.在工业生产或者作业流程中,不负责任地突然停止运转污染物处理设备,导致未妥善处理的污染物直接排放进入环境;
5.在使用污染物处理设备时
违法操作规程,使设备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净化作用;
6.污染物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后,排污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检查和维修工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净化作用;
7.除了以上提到的情况外,还有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污染防治设备的异常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