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理被查封、扣押以及冻结之资产案件属于公安部门负责的侦查范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非法处理被查封、扣押及冻结的资产
犯罪具体涉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
司法机关已采取法定措施之财产且情节极其严重者的
违法行为。该罪行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身份的普通公民或
法人实体。从主观层面来看,罪犯须对司法机关已经就特定财产施加的
强制措施明知故犯,并且意图通过上述行为来掩盖、隐匿、售卖或者故意破坏这些财产。这种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职能运作及其正常秩序,其直接的攻击对象则是已经被查封、扣押及冻结的财产。
至于客观方面,罪犯必须实际作出了藏匿、销售、转让以及故意破坏的行为,只有当情节非常严重时,才能构成此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转移毁损。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对象是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