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
离婚过程中的财产转移”这一问题并无明确的规范条款。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离婚期间的夫妇是不得擅自转移或变卖共有的财产的。若在此类法律程序中,出现配偶有意恶意转移
共有财产的行为,则另一方应当立即着手收集有关
证据,保存所有与财产相关的文件及信息资料。一旦发现对方试图在未经
法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执意实施
恶意财产转移之行为,受害方能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配偶双方的
共同财产予以严格监管和安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